企业提前终止的原因?
企业主动终止(正常、非正常)原因汇总 一、因企业经营不善而导致破产倒闭的,这种一般属于企业主动终止(法定终止)。 这里的不善经营是指企业因经营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维持经营活动,进而面临破产的局面。这种情况下,不仅企业的所有资产都用来清偿债权人的债务,而且还要追加额外的保证金来保障清算的正常进行。 二、由于经营性亏损导致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注销公司,也属于企业主动终止(法定终止)。 有些企业虽然经营过程中有盈利,但却因为存在严重的财务危机,可能随时存在丧失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也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三、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解散公司,同样属于企业主动终止(约定终止)。 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是否解散。但股东(大)会的决定需要由董事会履行召集程序并通过议案才能生效。也就是说,只有在董事会的召集下,股东(大)会才能讨论和决议公司解散一事。 四、企业因合并、分立需解散的,也属于企业主动终止(约定终止)。 根据《公司法》第172条,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第175条规定了分立的形式。这两种形式都属于公司自主经营行为。
五、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时,属于企业被动终止(行政强制终止)。 这是指由于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被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这是一种行政制裁,也是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违法者采取的最严厉的行政强制措施。责令关闭的裁定,由工商局作出,同时抄报当地公安部门备案。对擅自越过审批机关批准期限继续生产经营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从而使企业归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