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对员工好吗?
对于被兼并企业的员工来说,一般有如下几种结局: 一是留在原单位,继续从事原先的工作; 二是在新公司内部进行岗位调整; 三是被辞退或被迫辞职(相当于旧公司的“下岗”); 四是和新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变为新公司的员工。
就个体而言,被兼并企业职工的上述四种选择机会均等,完全取决于新兼并方的人事安排和政策导向。作为处于劣势的被兼并企业劳动者来说,面对新的形势和选择,应当沉着应对,尽可能为自己争取最大的权益。
首先,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变更条件与程序。据此,企业发生合并情形的,除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外,用人单位须首先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能变更劳动合同。并且,在变动工作岗位的同时,相应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也作相应改变。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改变劳动条件和待遇标准。否则,劳动者有权拒绝。 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及限制。据此,只要属于下列规定的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者劳动保护的。 但无论何种原因,一旦企业实施了兼并行为,原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需要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新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内容应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原则确定。同时,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必须予以公示,或在合理期限内告知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内容须载入劳动合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