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邀标合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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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从法律角度讲, 《招标投标法》第65条规定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72条“采购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六)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机关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二、其次,从实践操作层面讲, 1.邀请招标虽属于广义招投标的一种形式,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明确赋予其具体程序性规定,而只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内容。邀请招标过程中是否公平、公正、公开,是否有不正当行为,就缺乏了相应可参考依据。实践中,经常出现招标人向少数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情况,这种挑选性的邀请不仅形式上有瑕疵且极易被质疑为排挤其他当事人,从而引发一系列后果。所以,在运用这一招标方式时,应注意把握尺度,避免争议和麻烦。

2.《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文件并没有禁止特定行业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并不一定导致招投标效力认定无效。但是,如果存在法定情形而导致招标人无法定资格,则应认定合同无效。这些法定情形包括: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招标无效;已经订立合同的,应当解除合同,收回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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