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保管狂犬疫苗吗?
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预防用狂犬病疫苗属于“可以支付范围内”药品。 在2016年底之前购买的疫苗,按照“不记名、不计价”原则,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在2017年及以后购买的疫苗,需要记账,个人要先自付,再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尽管目前各地接种疫苗的针数可能有差异,但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2016年版中国狂犬病防治指南》要求的疫苗免疫程序,而且必须在受种者发病前完成该免疫程序的全部剂次。 比如,二月龄至六周岁的患儿接种五针法,共需注射疫苗5剂,每剂间隔1及3周,于0、1、6月龄各进行肌肉注射一剂,首针应在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成人及青少年(六周岁以上)接种六针法,共需注射疫苗6剂,每剂间隔1及3周注射,接种第1剂疫苗后,第二、三剂疫苗按间隔6个月的时间接种,第四、五剂疫苗按间隔1年的时间接种。
对于因特殊原因(例如出国学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接种全程疫苗的受种者来说,如果既往疫苗抗体检测结果为阳性,且达到一定的保护阳性阈值,可考虑不再补种未完成的剂次。 但需要注意的是,过去使用的疫苗为非灭活疫苗,不能直接鉴定体内抗体水平。现在使用的是灭活病毒疫苗,能够测出体内抗体的滴度,当滴度达到一定标准时,可不补种剩余剂次。而采用哪种方法来判定是否应补种,将由预防接种专业人员根据受种者的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