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屯地利润几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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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屯地” 首先,说一个题外话。 “屯”字在现代汉语中多用作动词,表示“储存(物资)”的意思。然而在古代汉语中,“屯”字可以作名词或动词。作名词时,指的是兵营;而作动词所指意义则较为丰富,既可以是指“驻军”,也可以是“驻扎”、“屯扎”等意思,还可以是“围困”之意——比如“伐罪吊民,屯戍边塞”中的“屯”字,就是动词“屯”。

至于本题中的“屯”字,显然应该指“囤积土地”这个意思,即在本题语境中表示“购买并保有土地”的行为。不过,这里需要特别说明一点,“屯”字在现代汉语里虽然表示的是“存储”物资的意思,但是在古代汉语里还有另外一个名词义项表示“粮食”,读作【tún】。例如《管子·轻重》:“今环泰山以东者,渔盐之利,布帛聚焉;环泰山以西者,耕粟之利,禾麦聚焉……故曰:东料之所聚,此农夫之所衣食也;西料之所聚,此妇人童子之所衣食也。”又如《史记·孔子世家》:“冉有圃田之封人请曰:‘欲厚遣夫子。’于是冉有请夫子的田,拔其萃,取其菁以予夫子,且因令有司尽献于君,复课息之。孔子受田,遂居鲁东,反费邑旁。”这里的“菽粟之收”和“禾麦之收”的“收”,都是指“收获”的意思,与“屯”的字面义相近。

二、关于“数十倍” 这道题中的“数十倍”三个字有语病,似乎是说“收入增加了十几倍甚至几十倍”,但是这种说法明显不对。如果说是“增加了123%”还比较符合逻辑,但是说增加“几十倍”就完全没逻辑了。因此这个表达应该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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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全国而言,政府通过土地批租筹集建设资金是法定的。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利用新增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征地补偿安置等费用,政府将所获收入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户的补偿安置、土地开发整理和各项基础设施建设。总体上看,出让土地的纯收益是严格限定的,而且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法、土地管理法、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其中,土地出让收益的10%,必须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土地出让收益与土地出让费用之和的15%上缴中央,主要用于国家重点项目及重大区域性项目的建设;土地出让收益的一定比例应当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具体比例由省级政府确定;土地出让收益的10%应当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和农村“三化”建设;对按规定列入预算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10%上缴中央,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农业土地开发;9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用于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费、补助费等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及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地方上缴中央和省级的各种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江河治理、水利枢纽工程、城镇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及农村电气化、人畜饮水工程等;另外,还有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等。同时,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周转指标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的指标,也都要折算成耕地用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占补平衡;实行土地整理折抵指标的,还可在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之外新增加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城镇建设。因此,城镇的土地供应并不是净付出,实际上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农村以及农民都从中获得了相应的补偿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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