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必须出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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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是否要出资金,要根据不同的分类来看。 公募基金的管理人是不需要自己出钱来创办基金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章第五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向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议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审计,但这并不代表基金管理人必须要自己出资聘请该事务所。并且,通过查阅该法第三章第二节关于“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内容,也没有发现要求基金管理人必需自己出资建立财务报表的相关条款。我们初步判断,这是由于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是基于信托原则对基金财产进行管理和运作,并不负责基金财产的保值和增值,其本身并不需要为投资决策失误或违背信托义务而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任何额外的财务负担;同时为保证基金行业长期稳定发展,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防止管理人因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清算,法律才做出这样的规定。 但是,这一结论只是我们基于现行法条进行的初步推断。倘若将来出现新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将上述条文解释为需由基金管理人出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时,我们再做相应调整。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当基金管理人出现违法违规或违反受托义务的情况并由此给基金带来损失需要赔偿时,由于基金法目前并没有明确基金管理人需要用自己账户上的资产先行赔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先成立清算组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清算以确定其是否存在应当赔偿的数额,再行要求其用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见《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章第二节)。但这里也需要注意,即使需要基金管理人先用个人财产对基金的损失予以赔付,也只是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规定以及违反契约规定的情形,并不是对其全部财产都适用责任限制。

总之,基金管理人一般不需要出资,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能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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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进行基金的募集,设立私募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和基金在时间上先后设立,也可以同时设立,可以与基金管理人注册地在同一城市,也可以不在同一城市。但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是公司或合伙企业,因此个人不可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出资,也可以不出资,如果基金管理人出资,实质上也是作为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募集到的投资人的出资统属基金资产,不属于管理人的固有财产。

但是基金管理人不能做投资人时的基金管理人,即自行募集基金时,基金管理人不能购买自己的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将自己管理的基金财产与自己固有财产利益冲突的风险。《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第十五条第(四)项“结构化私募基金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明确划分不同类别份额所对应的权益。……管理人以其固有资金参与分级私募基金并根据合同约定取得相应收益,不视为基金份额的买入、卖出。”明确禁止结构化基金存在自我投资的行为,同时允许管理人固有资金投资非结构化基金,上述法条并未禁止普通合伙人作为基金管理人时,同时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其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但是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这种现象应类推适用上述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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