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解除投资竞争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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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人收到银行出具的“解除合同通知确认书”,即可解除投资竞争性保函; 2、在融资结构中引入投资竞争性保函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未来收购过程中出现流标现象,进而影响最终交易成功与否。对于发行人和相关主体而言,最合理的解除时间应该是确定最后中标人之后。

但在实践中,由于存在无法确定最终成交人的情形(如拍卖)以及部分项目要求“先签合同再行放款”的操作流程,有些公司会与银行签订补充协议对解除条件进行约定,例如: “若因乙方(即投资者》原因……在甲方(即融资方)规定的限期内未能按时、足额缴付应付款项或未能按时办理完相应过户手续并交割完毕的,则乙方已缴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违约金,甲方无须另行通知乙方即可直接扣除该保证金冲抵相应款项,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建议融资方在进行融资设计时,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设定相应的退保条件。

3、除上述一般性原则外,部分银行会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及行业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例如: 对于房地产项目,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前解除抵押关系。如果融资双方签署的融资文件包含有房地产抵押的相关安排且符合地方监管机构的操作要求,则可在贷款到期前通过清偿债务的方式解除抵押关系。 对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类业务,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为上市公司股东融资所发行的可转债必须转换为股票,但转股期限届满后5个交易日,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立即全部赎回。如果在融资协议中约定相应的转换条款并且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则可在债券到期后要求债券持有人将未转股的债券全部赎回从而直接达到解除质押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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