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是股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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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从狭义上来说就是不具备生产经营功能的法人或自然人的统称;而广义的投资者则是任何以货币资金、知识产权等作为生产资料进行投资从而取得收益的人(见《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所以投资者不仅包括以个人财产购买金融产品的个人,也包括以公司财产或者集合资产购买金融产品或投资产品的机构。 对于您的第一个问题:“投资人(Individual/Pension fund/Endowment fund/Insurance company)”是不是“股东”(shareholder)。 我的答案是:看情况。 如果您提到的“投资人”是指直接投资于某家企业的自然人或机构(我猜您应该是想讨论“直接投资人”的问题)那么答案是否定的,股东和投资人显然是有区别的。

在一般的企业里,我们谈论的股东(stockholders/ shareholders)都是指对公司拥有所有权的投资人,他们通过购买公司的股票(stock)而对这家公司施加影响甚至获得收益。但是,我们也经常看到这样的情形:一些人购买了某家公司的债券(bonds)或者基金份额(units)从而成为该公司的债权人或者产品持有人,虽然他们并不享有选择董事会成员或参与公司经营的权利,但是他们却可以通过行使债权或要求分配利润来促使公司采取行动(改善经营或者分红)以达到他们的目的。

这种情况其实是非常普遍的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无论对于普通投资者还是专业投资机构来说都是一样的。 美国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第3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通过购买证券方式对他人投资时,只要该证券有合理的市场流动性且价格合理,则被视同为股东并因此而承担股东责任。

如果某人以购买债券的方式对某公司进行了投资并且获得了预期收入,则该投资者就被视为公司的股东,并因此有权要求清算公司资产。 同样,在中国境内同样存在以购买债券方式开展的投资业务,并且其权利和义务与股东完全相同。例如,企业债和企业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和中短期融资券)。 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支持生产经营活动,而第五条规定:“国家对发债企业和发债项目实行核准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可见企业债券的发行监管以及之后的存续监管均由财政部负责和实施。

又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发行人因财务状况恶化,盈利能力明显下降,失去继续偿债能力时的偿还顺序为:先清偿到期债券本金;再清偿利息。”也就是说,当企业债券到期无法兑付的时候,优先偿还的是债券的本金,之后才考虑收益分配。这种偿债顺序跟股东的要求偿付顺序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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