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投资用交税吗?
对股票和基金这类资产管理产品而言,在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下,主要涉及投资者个人(或机构)、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销售机构以及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不同形式的金融产品。
1. 投资者个人 在我国现阶段,公民个人直接投资取得的股票收益属于经营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系统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收入,应按照“服务业”纳税。 对买卖股票及转让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因属于生产经营行为,故应按20%的税率征缴所得税。
个人从二级市场(包括网上交易)买入股票后,在持有期间卖出,其盈亏相对稳定且有一定比例,一般不涉及到税款;但买入后被长期持有的情况则不同,由于股价波动会导致收益变化,收益为正值时需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收益为负值时则免税。
对于买卖基金单位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目前暂免征收印花税。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基金,并在持有期间卖出获利的情况,同样需要缴纳20%的收益所得税。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对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所涉及的贷款利息收入,实行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将本金偿还给金融机构用于再投资,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所得税。但是,如果股东是自然人的话,其获取的分红仍然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 基金公司 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来说,主要的涉税项目包括股息、红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期货保证金收入、其他金融负债利息收入、转让定价所得以及其他营业外收入等。 根据现有税收规定,对股票、债券、期权等金融资产所产生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期货保证金利息收入等均免缴企业所得税。
但对于通过内部核算方式确定的转让定价所得和其他营业外收入,若超过税法规定的合理范围部分,应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从资金运用角度看,公募基金的主要收入来源包括买入股票后的股息、分红收入和处置股票得到的差价收入,以及买入债券后获得的利息收入和处置债券的差价收入。上述几项的征税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明确居民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仅指由地方政府、公益组织等原因,无偿授予企业的不征税收收入,不包括地方政府、公益组织等原因,无偿授予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设备、设施、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土地,企业取得这些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
3. 券商等销售机构 作为提供有偿帮助投资者进行股票交易的机构,券商等销售机构的主要税费负担项目为证券交易印花税。根据现有规定,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对象为:依法签订成交金额的证券买卖凭证,所记载的收款人名称,即为纳税人。无论纳税人是单位还是个体工商者,只要实施了交易行为,就应当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