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然释放后振芯科技?
1,何然是“自己”走的,不是被“放”“出”的; 2,振芯科技没有实质证据指称何然“泄密”,所谓“泄密”也仅止于私人出游照片、手机屏幕截图和邮件等内容,即便何然的行为涉嫌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禁止,损害的是公司与商业秘密相关的民事权益,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其实也不宜用刑法规制),应该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刑事自诉;
3,本案应属单位犯罪,振芯科技公司作为企业法人,负有保密义务,并对员工的泄密行为有追究权,但公司直接追究员工责任一般只能通过民事诉讼(当然也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以及人力资源行政监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因企业泄密引发的侵犯知识产权罪案,大多数是由企业作为被害人提起的自诉案件;
4,本案中,振芯科技指控何然犯有侵犯知识产权罪,但结合在案证据来看,不能认定何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也不能证明其存在盗窃、诈骗等行为,至于隐瞒事实、编造理由借款的行为,虽然构成民事上的违约,但因为与知识产权无关且不属于刑法的调整范围,故本案欠缺触犯《刑法》第219条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判决宣告何然无罪。据此,法院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