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占股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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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明确一点观点,即公司股东不一定非得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或称“先出资者”)。公司成立过程中,有时需要设立人为公司出资,但设立人的出资并不必然意味着该等款项即为公司的股本或注册资本。

在公司设立阶段,许多情况下,设立人为公司设立的账户中的款项并非全部作为公司的资本金,而可能是作为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运作资金。此时,即便公司最终未能成立,设立人也无需对这些设立时的操作资金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公司设立了,但在运营中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亏损,则股东(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清算并赔偿其损失,而不能向股东追偿。

所以,从上述角度看,所谓“股东不承担责任”“股东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说法也是错误的。 接下来我们来具体看看公司法人资格建立时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 就发起人而言,其义务主要包括:  (1)订立章程的义务;  (2)交存一定数额货币或者实物财产的义务;

(3)办理工商注册的义务;

(4)其他依法应尽的义务(如缴纳印花税、缴纳工本费以及办理其他登记手续等)。  在上述义务履行完毕后,才谈得上股东享有相应的权利。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其成立必须经过法定的批准程序,并经工商登记才能成立。在申请设立时,股东需提交设立申请书、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原始凭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住所证明等材料。

经受理审查后,符合条件的,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文件。自工商登记审批通过后,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始具备民事主体地位,才开始进行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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