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化股份如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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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是2013年成立的,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 成立时股东两个,分别出资25万占股50%,一个账户打款,注册时,工商局要求每个股东独立设立账号,所以各拿了一本工商营业执照,后来陆续又增加了三个股东 一个股东想退出,就把他的那部分转让给我,我给他钱后,到工商局做手续变更,这时问题出来了!其他几个股东不同意给他签股权转让协议,因为他是以0价格转让的(当时公司经营困难,账面上没有资金)。最后其他股东以0价格受让了他的股权,我的股份被稀释了,这个情况怎么解决呢??? 后来经过协商,其他股东补打了欠条,内容如下 “今借到XXX(我)人民币XX元整,此款于XXXX年X月X日前付清” 日期、借款事由、金额、签名并盖了公章。

到了约定期限,他们没钱支付,我又去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同时申请冻结、扣划公司基本帐户上的存款),期间法院查询了公司及股东的个人资产,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公司无能力偿还债务,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来,我找到了他们,要求他们还钱,他们说,你应该去找公司,找我干什么?!于是我告了他们(包括公司),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X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2.企业法人登记资料查询表(打印件)证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的企业法人资格和身份信息;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单两份(打印件),证明被执行人的企业信息,且被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4.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但认为借款合同未生效,借条上虽然加盖了公司的财务章,但是款项并未打到公司的银行账户,而是由个人使用了。而且,借款期限已经过了三年,原告从未向我主张过权利,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另外,被告还认为,该笔借款已经转化为了股本金,应当由公司来偿还。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责令被告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个人以及公司账户的银行流水,用以证明案涉款项的交易过程。 但被告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xx元; 如果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3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599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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