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可以找人顶包吗?
“顶”字用得很好,很形象。 首先,从法律上来讲,贷款合同是具有相对性的,合同的效力只及于签订合同的双方,不能向第三方主张权利。无论公司还是个人,均不得以他人债务抵销对自己的债权或者向第三方主张权利。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A借款30万,B偿还了该笔借款,则A对B的债就消灭了,A也就丧失了对债权的胜诉权。但A仍对债务人C负有清偿30万元及其利息的义务。当然,C有权选择要求A或B来承担还款责任。 但实践中,往往存在着这样的情形:A借入款项并出具借条,而真正使用资金的人却是B。那么此时,如A不能按时偿还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本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只能要求A承担还款义务。但这并不妨碍B基于其与A之间的约定,向A追偿;也不妨碍C基于与A、B之间存在的混合交易,向A、B任何一方主张权利。 “顶”字还适用于刑事犯罪中赃款的处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取请托人财物后,未及时返还或者将被害人交付财物交由第三人占有的,应当认定为“将赃物用以抵债”或者“非法将他人财物用于抵债”。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以贷还贷中的“贷”是指本应属于他人的财物,而“还”是指将自己所有或者依法能够处分的财物支付给他人。二者结合,相当于用本人所有的财产去偿还本应属于他人的债务。这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所以这种行为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