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万元贷款哪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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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宇和小宁都是85后,两人是大学同学,在一个城市工作,打算今年结婚。现在,两人打算先用三万元订婚宴,等结婚后拿结婚证的时候再贷款买房。只是,两人手头的现金只有1万元,其他都是贷款,实在挖不出第三万元来了。

小宇想,干脆办张信用卡先用着吧,以后有钱再把信用卡欠的钱还上就行了。小宁却不赞成:“信用卡不是不能用来借支,但很多人借了一万块钱,最终连利息都要还两三个月,实在不划算啊。我听说网上可以贷款,但那都是变相的高利贷,利息高得离谱,而且动不动还要求付保险费、担保费等,太黑了。”小宇想来想去,终于想出一个妙招:“我们找关系好的同事同学写张3万元的借据不就可以了?”小宁一听,觉得甚是有理,就这么办了。

过了几天,小宇拿着同事写的3万元借据,带着小宁去办了贷款。小宇从银行拿到3万元,给了小宁。小宁还给了写借据的同学。一切看起来如此完美,只是,在还了前几期的贷款后,小宇的态度就变了,贷款能拖就托,最后干脆不再还款。

小宇的理由很强大:“那3万元并不是属于我的,而是属于准媳妇小宁的,我只不过是代为持有,现在小宁主动弃权,那3万元就和我没有关系了。”小宁也很无奈,最终也只有自认倒霉,不要那3万元了。

律师说法

三万元钱到底是小宇的,还是小宁的,或共有的?

小宇和小宁的结婚计划因小宇突然“变卦”而搁浅,至于两人今后是否还能走到一起,答案尚不得而知。只是,三万元订婚宴的事情却成了两人无法剪断的情缘:小宇认为,小宁让出了三万元订婚宴,和自己谈恋爱结婚是“赔本买卖”;而小宁则认为,小宇“占了我三万块钱便宜,理应偿还”。

从案件本身来看,三万元的债务确实存在,小宇和小宁也确实各持有一纸“三分之二的股权证明”。问题是,所谓的三万元“股权”到底是何性质,小宇和小宁到底谁拥有的股权较多,谁又该承担较多的还款责任?

如果三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因而小宇取得的“三分之一股权”所对应的收益也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过,小宇“占便宜”的做法确实不对。

如果三万元属于小宇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半有权追回。因而,小宇需承担全部债务。但小宇与小宁并非夫妻,也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夫妻财产共同制。所以,小宇在将三万元赠与小宁后,小宁也应将三万元转交给另一半小宇。

如果三万元属于小宁的个人财产,小宇对小宁的“赠予”并无还款义务。小宇可以“小宁放弃该权利”作为抗辩理由,不付还款责任。不过,小宇的这一抗辩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且不能长期占有那笔本应属于小宁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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