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属于什么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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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目前我国法律,借贷双方主体之间只要有一方不具备相应的资质,那么该合同就是无效的(比如自然人不具有发放贷款的资质,那么他同其他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就是无效的);

2.如果借贷协议本身有效,则借款人负有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 至于你提到的委托贷款的问题,我认为它实际上是出借人将款项借给借款人,由借款人再贷给第三人的一种交易方式。

这种情况下,借贷关系的双方实际是出借人和借款人,委托人只是名义上的贷款发放人,其实质是出借人利用其与委托人之间的特殊关系,达到无需经借款人同意便可将借款支付给第三人的效果——实际上,这种情形下,借款人与委托人之间往往有其它经济往来或债权债务关系,否则,借款人有理由相信出借人会按照双方的约定,将借款支付给第三人。基于此,我赞同第一种意见,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应得到支持。

另外,关于逾期还款的利息,因借贷协议无效,故应自出借人提供借款之日起计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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