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资产是什么?
根据2001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3号令)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可投资的金融工具仅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企业债、基金、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等,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流动性产品和固定收益产品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资产的三分之二。
2004年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3号令),对企业年金投资范围和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扩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其中,投资股票等流动性产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30%。《办法》还明确规定:养老基金可进行境外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