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净残值有谁确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明确了固定资产的净残值为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率一般为5%,纳税人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做出合理的变更。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时,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同时,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记入固定资产的购入成本,同时相应抵减应纳税额。即购进固定资产实际支付的不含税金额为其入账价值,允许按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费用在税前扣除。
这一规定中,购进固定资产以不含增值税计价,即固定资产计价中不包括进项税额,但其对应净残值也含进项税额部分,而实际处理中,对这一部分税款不能再作进项税额计算抵扣,应作为购进价的一部分参与计提折旧,税前扣除,否则税法规定允许计提的折旧额就会减少。因此,净残值也应按购进价含税金额确定,这样不仅符合会计核算的配比性和一贯性原则,且有利于税前扣除项目的准确计算。
综合上述税收规定,可以这样认为,固定资产净残值的认定和计算由纳税人确定,但应遵循税法规定,并符合据实、合理的原则,净残值一经确定,在计算折旧时,不得随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