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是动产吗?
股票本身是一种证券,而证券又属于财产权的一种 1.首先明确一个概念,什么是“动产的出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一物二卖,自愿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按照先行办理登记的协议履行” 第二百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所以动产的转让其实严格来说是不动产的所有权的转移,只是权利移转的一种形式而已 而根据我国2007年物权法的修改,在买卖等协议中可以设立一种叫做预告登记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如果买受人办理了过户登记,则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如果没有进行登记,那么原所有权人在一段时间内享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权利,这段时间为一年(商品房为三年) 如果原所有人违反合同的约定而交付给第三人,此时第三人取得的是物权期待权,即一种准物权,而非真正的所有权 第三人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所以我国的立法倾向于动产的交付主义,而不采用占有主义。
2.为什么我国不实行英美法上的交付主义呢? 这是因为英美国家一般有比较完善的担保物权体系(比如抵押权和质权等),而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建立相对健全的担保物权体系还有待时日 而且,我国的立法者认为交付制度虽然便捷了交易,但是容易导致交易中的纠纷和误解。
3.那既然如此,是不是在我国所有的动产所有权的变动都采取的是交付制度而不是占有的制度了呢?并不是这样——在下列情况下仍然采取的是占有制度 第一、船舶和航空器,因为其特殊性和价值很高,所以采取的是交付主义 第二、不动产因涉及物权变更,不能采取交付主义,只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在这种制度下,我们通常认为机动车的所有权人是实际控制人,也就是实际支配该车的人,而不像普通动产那样将所有人的名义视为对动产的支配力。
4.至于说你的情况,我想你可能遇到了一个骗局!建议立即去当地车管所查询 另外说一下,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登记机关所记载的所有人是一致的,如果你买车的时候没有过户,你完全可以凭借购车发票向交管部门申诉,让原车主将车辆转移登记到你的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