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股票回购?
根据《公司法》第45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本法第10章的规定,即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条件的规定除外。所以,只要没有涉及公司的上市条件,那么对股票进行回购就只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即可生效了。 当然,如果公司以收购本公司股票作为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则还应当符合本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提交股东大会之前应当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另外,回购后的股份如何处理也涉及公司法的相关内容。比如用于注销的,就应当在6个月之内予以注销(详见《公司法》第142条第3款);用于转让的,就应当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用于股权激励的,按照本所《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等等。
现在再来说说对于回购价格和数量的影响。 在我国目前实行的市场化定价模式下,除回购目的之外,回购价格的确定通常有以下三种方式:一种是固定金额式,即每股不低于一定的金额;另一种是固定比例式,每股市价相对于基准价格上下浮动一定比例;第三种则是基准价格加上一定比率。至于选择哪一种方式,则主要取决于上市公司所处的行业、发展阶段等具体情况以及董事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因素。
至于回购的数量方面,原则上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只不过当回购股数累计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总股本的5%时,就应该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不过,这种限制只是体现在要约收购中的强制性要求,而对于自主性的回购行为并不存在这方面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