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何要售后回购?
1、规避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股票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回购本身发行的股票”,属于股息红利性质,应计入公司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反之,如上市公司以资产或现金进行回购,则属于资本交易,应当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如果企业通过银行买回自己以前发行的债券,则需要缴纳20%的企业所得税和3%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如果企业将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则在持有期间按年计收利息收入时,需缴纳20%的企业所得税;在到期偿还本金时,不再缴税费。 但若企业采取回购手段减少注册资本,实现“无本经营”,则不仅存在被税务机关追缴已提未发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风险,可能还面临罚款甚至刑事责任风险。例如,1997年5月,原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发布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其中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公司减资的具体做法:“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提出减资方案,并经股东会讨论通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防范涉税风险指引〉的通知》(企便函[2017]223号)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利用股权、资产等低价或无偿让渡方式减少注册资本,逃避税务监管,属于特殊涉税风险情形,纳税人有义务提供相关资料,证明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及合理性。 对这类行为,税务机关应提请有权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作为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应纳税款的证据材料,并据此确定滞纳金和利息的起算时间和数额。
2、维持上市地位 保持一定规模的净资产是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基本条件之一,当出现亏损导致净资产规模小于零时,为维护上市公司形象以及保持上市公司证券市场的资格,上市公司有可能会以自身资金或通过其他方式弥补亏损,从而还原净资产的真实性,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出现现金支出。 对于此类因维持上市地位而进行的回购,有税网提醒投资者注意甄别其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间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