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属于企业改制?
新《公司法》对公司的定义是“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判断一个企业的性质是否改变,最重要的要看该企业设立时的法律形式(即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类型”)是否发生变化。 企业改制通常是指股份制改造,即将原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从而实现产权多元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但实践中,很多企业改制并不单纯指上述含义的企业改制,还包括了企业组织形式的变更,如将有限公司变为合伙企业、将有限合伙企业变更为普通合伙企业等等,这些都属于企业法人的改制行为,应遵循公司法的规范。 只要企业的组织形式发生改变的,不论其是否进行股东及股权结构的变化或资产重组,均应视为企业改制。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形的改制不能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1)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产权归属作出调整;(2)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不再具备法人的条件而解散的;(3)非公司制企业名称中含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且实收资本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视为已经改制并具备了相应的条件,但名称中的期限符号须同时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