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可以给企业批复吗?
不能,“政府可以做出批复”这句话本身就不对。 政府机关(包含所有行、局等机关单位)的职责是依法作出行政行为,而所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管理与行政执法行为。 也就是说,只有工商局、发改委等部门才有权利作出批准企业的决定——这些部门才是法定的企业登记注册机关和项目的审批机关;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这个权力。 当然,如果这个企业属于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控股公司,那么市政府作为出资人就可以直接行使股东权,通过董事会选任经理等职务,并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投资决策。这时市政府就具有了经营者的身份,可以从事经营活动,但这种行为仍然属于管理性的,而非建设性或创收性的。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企业,比如外商投资企业中涉及外国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县级以上政府的商务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可以在不改变外国投资者权益的情况下对该类企业进行监管——但这种监管并不是行政主体的审批行为,而是基于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管职权而产生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一般来说,政府是不能随便给企业“批”什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