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直接拥有美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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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 一般企业都会设立一个或几个外币账户,用来收付外汇款项(包括进口款项、出口款项及贸易融资等); 如果没有外币账户的公司,则需通过银行购汇进行支付,有外币账户的公司则可直接向外汇局报备后使用。 以进出口贸易为例,一般有境外客户打款时,公司会先收到外币款项,在申报后,才能去银行换汇(购汇);如果公司没有外币账户,则需要将外币汇款到个人外汇账户,再通过个人外汇账户买汇,操作起来就比较麻烦。

而有了外币账户就方便多了。 但外币账户也不是想开就能开的!国家对外汇管理非常的严格,一般只有外贸公司才有资格开设外币账户,且要满足诸多条件。 还要看资金流向,如果是国内公司转手就赚了几倍甚至更多的利润,那就要小心了…… 因为国家对于资金的流动是有明确的方向性的,不允许投机和倒卖。所以如果资金从国外打到你的账户的时候,你千万不要立即去换汇,而要等到报关单等资料到了之后再行换汇,这样才不会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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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外汇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结汇制和售汇制,企业所得的外汇收入,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称为结汇。银行按国家规定汇率支付相应的人民币,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人民币后,从外汇指定银行购进所需的外汇,称为售汇。

售汇制和结汇制是相对应的制度,一般购汇用于对外支付,支付后所得的外汇再结汇存入银行,所以,这两种制度往往是配套实行的,企业往往得先购汇再支付,购汇受到种种限制,实际就是对外支付受到种种限制。所以,外汇管理改革的中心问题就是结售汇制度的改革。

1994年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确立的售汇制是强制性售汇制,企业只能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超过经常项外汇支出的,按照规定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外汇结算账户的收入仅限于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仅限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而且其外汇只限于支付经常项下的进口,超出的外汇收入需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不得保留外汇存款。该制度对有效防止大量的外汇资金游离于国家管理之外起到了重大作用。

强制结汇给企业经营带来许多不利;如企业结汇后,再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偿还远期信用证或托收款项时,由于汇率的变动有可能承担汇兑损失,企业也不得自主保留外汇进行偿还。从国际惯例来讲,强制结汇也有悖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鼓励成员国实行自由兑换的国际惯例。因此,从1996年下半年开始,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海试行经常项目有条件保留意愿结汇的外汇管理改革。企业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还是存入其外汇账户,自主决定对外支付外汇的方式。这种制度叫意愿结汇制。企业保留的外汇,只限于经常项目范围内的支付,用于资本项目的外汇支出如利润汇出、进口付汇以外的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持相关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请批准。上海实行的意愿结汇经验证是成功的,它减少了企业的汇兑损失,提高了企业的经营效益,加强了企业的外汇风险管理。1996年底我国接受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八条款时,我国承诺经常项目的外汇可自由兑换,国家外汇管理局从1997年初陆续在全国取消强制结汇制,改为意愿结汇制。现在,除中外资金融机构和外资企业外,其他国内企业经营活动中所有的外汇收入都可以自行选择是全部卖给银行还是在外汇账户中保留一定限额(一般为等值100万美元)。但国内企业在外汇账户中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只限于企业经常项目下的进口支付,超过经常项目下的进口支付范围的对外支付,企业还必须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2000年9月以后,国家外汇管理总局进一步扩大了国内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支范围,国内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除了可以用于本企业经营活动中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外汇收付外,还可以用于偿还贷款利息、支付不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国际运费、国际邮费、国际邮购等不涉及进口付汇的款项、向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划出外汇、向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批准的境外投资、捐赠以及利润汇回等资本项目外汇支出,但企业从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货款时,仍受该笔货款的对外付汇核销单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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