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亏损如何影响融资?
从历史上来看,一个企业的经营业绩(盈利或亏损)对于该公司的债券价格影响并不大。 债券的价格受到各种各样的因素的影响,包括利率、税收政策、信用风险等。
而一个企业经营业绩的改善并不会带来债券价格的上升。当公司盈利时,人们会认为利润的增长是正常增长,于是债券价格也稳定;但当公司出现亏损的时候,人们会怀疑公司的盈利能力,进而担心公司的现金流和偿付能力,这时债券价格便会下跌。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一个企业亏损并不会导致该公司融资成本上涨。
当然,我们说历史上如此,并不表示未来也会一样。在现在的宏观经济环境下,政府实施宽松的货币政策,市场利率处于较低水平,而市场上又充斥着大量的融资需求,此时如果出现了亏损的企业,其融资难度肯定会增加。
一方面是融资环境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更大的议价空间,另一方面则是投资者会进一步审视企业的资质。如果一个企业的财务状况恶化,则其在交易过程中的让步空间就越大,所付出的代价越高。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亏损确实会增加其融资的成本。 但是应该看到,目前我国的很多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其财务制度并不健全,财务信息披露不完全或者存在着较大的虚假成分,这就导致了投资者难以客观评价企业的真实价值。另外,一些企业存在着严重的过度融资问题,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过度的融资更容易加剧这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由此而导致的风险就是企业利用融资渠道的不完善和融资机制的漏洞来进行利益输送,从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新公司法修改了关于出资期限的规定,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出资期限,因此很多股东在公司进行登记时,将出资期限登记在几年甚至十几年之后,然而在出资期限未届满之前,公司往往就因为经营亏损、管理不善等情况,最终被其他股东或者他人通过财务分析发现公司实际资不抵债,从而被申请破产。对于尚未到期的出资,是否应在公司破产程序中进行加速到期尚存在理论上的争议,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
从目前的理论通说和多数生效判决来看,尚未到期的出资可在公司破产程序中加速到期。股东在公司法上的出资义务,也是其对公司所负债务。在公司破产时,其对内之债可与对内之债互相抵销,股东因此得以免除出资义务。但股东认缴后尚未到期且未实缴的出资,不属于可与对内之债抵销的对内之债。公司已无资产或已无足够资产向股东清偿,股东却仍得以免于实缴出资。此时,若禁止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实际上就相当于保护了股东的利益,损害了公司其他债权人的权益。
因此,为了保护其他债权人,应加速到期股东的未实缴出资。同时,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应当要求该股东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破产程序中的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即包括股东尚未实际缴纳所认缴的全部出资,也包括未按规定或约定的期限缴纳出资。
同时,新公司法虽然修改了出资期限,赋予股东更多的意思自治权利,但是仍然作出了特别的限制性规定,即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否则不仅要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仍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虽然股东可以自主约定出资期限,但并非可以随意约定出资期限,否则在出资期限届满之前,公司就有可能因为经营亏损、管理不善等原因被申请破产,从而导致本应当在破产程序中得以豁免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这会使得股东当初“设立空壳公司”的行为难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