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披露怎么写?
这个题目太大了,我尽量答得通俗一点! 你说的信息披露应该是指上市公司向股东披露信息(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过程和内容。 这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该不该披露,另一个是怎么披露。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认为只要是发生了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的事项就应该披露;对于第二个问题,我认为应该遵循重要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需要披露的信息的重要性程度以及信息的可靠性、完善性来确定具体的披露办法。
目前我们国家法律对信息波露的时间有规定,比如公司法对重大事项的披露时间有要求,证券法对临时报告的披露时间做了规定(如三个交易日内披露公告),沪深交易所也对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时间做了规定。这里的关键是把握“及时”的内涵和外延,要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则要求。 那么什么是及时呢?我认为只要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让投资者了解到相关信息就是及时的。当然这里的合理时间因信息的重要程度而异。对于特别重要的事件,可能一个小时都来不及,而对于一般性的消息也许三两天已经足够了。
另外,还要认识到不同媒体公布信息的时效性是不一样的。在互联网上发布文章可能需要几个小时甚至更久才能见到效果,而通过报纸发表的文章和通过电台播放的节目往往能在短时间之内就受到广泛的注意。如果通过电视节目透露了相关信息,可能第二天就去申报或披露,这并没有违反及时的原则,反而体现了公开披露信息的效率。
至于怎样披露信息的问题就比较复杂了,我觉得可以参考国际上的做法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逐步完善。比如我们可以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弹性规定,允许公司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特别处理的方式或者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决定披露的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