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国有企业归谁管理?
1.根据《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的监事会分别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企业集团)指定的人员组成;未设监事会的上市公司,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所以,改制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仍然是由政府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出资人职责的界定: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投资主体的权利,负责监督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六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决定所管辖地区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公司的董事会和总经理的任免。 市(地)级、县(区)级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决定所属企业集团的董事会和总经理的任免。 未设立企业集团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和企业集团中隶属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子公司的经理,由市(地)级、县(区)级人民政府决定。
所以,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政府对改制后形成的公司的管理权限是通过委派董事会和总经理来实现。如果涉及资产重组,还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确定各方在重组后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