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管必须兼职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前,先给大家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周建平 在担任总经理期间,同时兼任 65 家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东;
案例二:蓝润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李松仁 在担任副总经理期间,同时负责 48 家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含蓝润投资本身)。 周建平和李松仁都不存在同时在多个单位任职的情况,那么两人所兼职的企业究竟有多少呢? 根据媒体公开的资料来看,周建平直接或者间接控股参股的公司大约三百余家,而李松仁则至少有一百余家企业。 如果没有准确的名单和数据,恐怕没人能够给出一个准确的答案。 但无论他们各自具体管控着多少家企业,两者都达到了“一人多任”的标准——这是《公司法》明确禁止的。
其实,类似周建平和李松仁这样的“斜杠总裁”并不少见。 据《21世纪经济报道》统计,70%以上的上市集团总裁或董事长拥有超过一家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而且,这些集团内部控制的企业数量少的有几十个,多的甚至达几百个! 以鲁西化工为例,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一的冯兴振,除了控制鲁西化工以外,还同时控制着近200家企业。
当然,这些企业之间往往并没有紧密的业务联系,因此并不会出现利益输送的问题。但是,这些兼职CEO的大量时间都花在了处理这些企业的事情上,那么原本属于公司的核心业务的时间也就被大量占用。如果是一个事业心不强的人,或许无所谓——反正我已经拿到了足够多的薪酬了,多忙一点少忙一点也无所谓。但若是事业心强的管理者,很可能就会因为这部分兼职工作而导致本业薄弱,最终成为“瞎子摸象”一般,只能看到局部,而看不到整体。
更何况,像冯兴振这样控制上百家企业的人,难免会出现纰漏——像鲁西化工的前董事长潘延军就因擅自对外提供担保,导致公司遭受巨额损失而被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