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董事是高管人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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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义上讲,所有参加公司管理的个人都是公司的管理人员或称为管理层成员(Management),所有者、董事会、监事会当然包括在公司管理之内; 但从狭义上讲,公司管理是指对企业资源进行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其主体是被管理者,即通常所说的中层经理和基层主管,不包括所有的者和监者。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下,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因此可以说董事会是公司管理的重要载体,董事长则是公司管理的主要负责者。 由于董事会是公司内部各项职能的实施机构,因此董事会成员在公司的日常管理中起着关键作用。

但是,任何事物都是辩证的,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日常管理机构并非全能,也并不是无所不包,它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运作规律,也有自身的能力局限,为此,就必须建立在其特点和能力基础之上的相应监督机制以弥补其不足之处。

基于此,我们提出了“三层监管”的概念,即在法理基础上,建立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构成的相互制约、互相协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同时,在具体运行过程中,通过外部审计、内部控制和独立监督等方式对董事会实施分层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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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董事是否在本企业中担任职务来确定。如果董事在本企业中担任除董事外的职务,并实际在该岗位上工作或者执行本企业的经营政策,并为企业工作,则在本企业领取的报酬和其他支出属于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所得。

根据《关于明确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如果企业董事符合上述条件,则属于任职受雇人员,其企业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不属于任职受雇人员,而是独立从事活动的,其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在确定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适用股息红利时,应当综合多种因素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656号)的规定,对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以税后利润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收入,则免征个人所得税,属于有偿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则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主要看企业股董在企业中有没有具体工作内容,有没有具体工作地点,有没有在企业中上班,如果有,则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没有,属于个人劳务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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