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借企业资金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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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是可以举债的,但必须控制在一定限度内。 国务院颁布的《财政发行国债条例》第四条明确限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债券。但是,为了兴建某项具有公共性质的经济建设事业,迫切需要而地方财力文不能足以支付的需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由财政部代发债券,凭证向单位或个人无偿筹集所需资金。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地方财力”指的是地方可用财力(即一般预算收入减去一般预算支出后的资金),而非地方政府的负债情况如何——实际上很多地方的负债率已经高达40%以上。

根据199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预备费制度,各级预算的预备费比例按当年赤字额度的30%确定;第四十九条:各政府部门、各单位在每年执行中由于特殊情况,需追加预算指标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方可执行。 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将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援地方性事务,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也就是说虽然法律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债券为具备公益性特征的项目融资,但条件是这些项目确实属于“迫切需要”且只有地方政府有能力承担一部分融资成本,并且不得超过一定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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