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关联方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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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降低风险 《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情形应当确认相关的交易或者事项发生变更: (一)会计政策可能发生变化; (二)会计估计可能需要进行调整; (三)前期发现计算错误等导致账面资产、负债和所得出现重分类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却以上几种情形外,企业出现的其他状况原则上不作为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处理,而应当作为会计差错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处理时,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如果出现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与之前预计有重大偏差的情况,为了合理解释其原因,往往会通过追溯调整法对以前期间的会计估算进行调整.这种调整往往涉及期间数年的财务报表,一旦涉及到报表整体重新公布的问题,势必会影响投资者对该公司稳健性的判断,增加信息使用的成本.如果因为关联方交易的设置而使得企业的资金运动能够更清晰、连贯地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及相应的损益表里,自然能降低上述问题发生的概率,减少不确定性,从而降低投资者的决策风险.

2、便于监督实施 企业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行为,虽然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但往往容易被市场质疑为避税以及利益输送等问题,因此有必要予以披露.而在披露的过程中,必须遵循重要性原则,尽可能地细化关联方的交易细节,以便于外界了解资金的流向以及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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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意义上讲,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将影响正常市场价格的形成,使得企业之间转移定价成为可能。因而,西方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财务会计制度都把正确界定和处理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作为重要内容。但是,在实际过程中,产生关联方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通过投资、股权或协议安排,使得集团成员之间存在控制或重要影响,如某企业是其他公司的股份拥有者或投票权控制者;通过合同或协议持有其它公司的股份或表决权。这类情况下形成的集团成员之间的关系与一般公司之间持股或合同契约关系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前者关系使投资方取得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或重要影响。即,投资方可以通过行使这种控制权或重要影响,决定和影响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被投资企业相应成为投资方的子(分)公司或联营公司。与之相应,母子公司以及联营企业之间的关系也是我们所说的关联方关系。

(二)同受第三方的控制或重要影响。如果两家企业同受某第三企业的控制或重要影响,那么这两家企业之间也形成了关联方关系。这种情况下的关联方(联营企业之间)与上述情况下的关联方(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与联营企业)是有差别的,那就是他们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投资与被投资关系。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所谓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直接或间接控制一个企业10%或1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股东;所谓关键管理人员,系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通常包括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我们之所以将这类个人作为企业关联方看待,是因为他们具有特殊地位和重大影响力,很有可能利用这种地位和影响力决定和影响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四)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企业。由于这类企业实质上是通过个人关系受企业控制或重要影响的,所以也作为企业关联方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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