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用合并报表吗?
新《企业会计准则》取消了财务报表合并的强制性要求,但在个别财务报告层面仍然存在一些需要关注的重大关联方交易事项。 合并财务报表是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综合在一起,以计算总账目的过程;而对于不形成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下,各独立核算主体(以下简称“单体报表”)之间是否进行抵消处理、如何处理,则需要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判断。在不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报表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新准则允许企业对个别财务报告中相关项目不进行抵消。但是,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则必须进行抵消处理:
1. 母公司与子公司、母公司内部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长短期的资产交易和负债交易。
2. 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内部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其他交易中,如果该交易符合准则中关于销售和购进的定义,并满足准则规定的条件时,就应该作为销售或购买处理,其交易金额应当全部计入销售收入或者购进商品的成本。
3. 非上市公司不发生直接投资业务(指通过购买股票或债券方式形成的金融资产)。对于集团范围内的非上市公司间因资金集中管理、使用等情形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往来,应予以抵销。
4. 除上述三种情况外,并不一定就需要对所有母公司与子公司、母公司内部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项进行抵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