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怎么样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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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是企业税后的剩余利润分配给股东的行为 1、首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其次,如果公司章程有规定的,则按公司的章程规定来分配;

3、如果公司亏损,则不能分取红利,但是经营积累可以用于分配;

4、最后,如果没有余额可供分配的,则留待以后分配。 可见,是否分红不是法定的义务,而是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可分配利润。

【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1.基本案情

原告周晓华与被告上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博公司”)、第三人南通海博鑫惠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公司”)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查明如下事实:

海博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整,股东为周晓华和朱海平,两人各占股70%和30%。

2.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应否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二、如应当追加,则追加后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及认定,以及各主体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晓华的诉讼请求。

四、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第一,关于追加当事人问题。本案中,周晓华以侵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提起本案之诉,要求判令海博公司和朱海平就债务人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海博公司与朱海平系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故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周晓华的申请依法追加其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第二,关于各方之间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据此,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而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盈余或亏损则由公司法人独立享有和承担。 周晓华作为海博公司的股东,虽然其未实际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但该义务属于股东基于公司设立时所负的资本充实责任,属于违约责任,并不影响公司资本维持义务的行使。在股东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有权请求股东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周晓华认缴而未实的700万元出资款及其利息应当首先用于清偿公司所欠债务。

第三,关于补充赔偿责任的承担范围。 因海博公司目前处于停业状态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其以自己所有的全部资产已经不足以偿还到期债务,因此周晓华主张海博公司和朱海平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补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第三人南通公司与海博公司存在混同,且其作为法人独立的企业与股东周晓华和朱海平之间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导致公司人格否认,因此应当对海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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