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可以是合伙企业吗?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都由全体股东组成,而公司的董事和高管是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选出来的。所以理论上讲,任何合法存续的企业都可以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但并非一定成为第一大股东),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等;同时,任何符合任职资格的人都可以成为上市公司的董事或高管。但是,因为自然人作为股东存在道德风险的问题,所以证券法律对控股股东在程序上设置了一定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上市公司收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委托具有有关资产评估资格的专业机构对拟收购的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并将该信息同时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只要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任何主体都能够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甚至取得控制地位。 但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合伙企业可以作为股东持有公司股权,但是作为有限责任制度下的重要组织形式,它并不天然地具备作为控股股东的资格。
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故终止,其权利义务由其清算义务人承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清算义务人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清算义务人如果无法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财产,就应当就公司的债务对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而在实际操作中,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股东,往往就是执行事务合伙人,也是清算义务人,因此合伙企业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极易发生混同,从而使得股东个人的责任无限扩大,这对处于弱势的股东来说无疑是相当不利的。我们通常不建议股东以个人名义对外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来实现控盘的目的。 而对于非涉国资情形的中小规模上市公司,由于监管要求的相对宽松,原则上只要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任何主体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实际控制。但在实际操作中,应尽可能避免通过有限合伙的形式间接持股,以免出现法律上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