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一定是基金吗?
不一定,依据目前法律法规,我国的合伙企业可以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 其中,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的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只要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这两种不同的企业形式主要区别在法律规定的责任承担方面,在经营运作模式等方面并没有本质的区别,通常都是由一个或多个投资者购买一定数量的资金,将资金交给专业的投资机构进行管理,并收取一定的投资收益。
无论是普通合伙企业还是有限合伙企业,都是可以从事非证券类的投资活动,即都可以作为私募基金的管理人,设立私募投资基金。但是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规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开展基金中基业投资管理业务,因此银行、保险和信托公司等机构是不能直接成立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发起设立私募基金的。
但是上述法律法规也并未禁止上述机构委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或者机构设立私募基金,进行股权投资或者投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