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售同权北京实现了么?
“租售同权”概念最早出现在2013年7月,由住建部起草的《出租住房建设标准》中提出了这一概念 其中第二条规定了: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原承租人享有依照本标准取得租房的权利并承担义务。 第三条则规定了房地产中介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房屋提供租金支付、交易资金监管等服务,也不得帮助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骗取相关权益。 对于这一条款,当时很多媒体都解读为“房东房客要维权,找中介去!” 但实际上,这个“权利”是建立在“承租人依法合规租赁”的基础上,对于违法违章搭建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可能导致的“无法取得租赁权利”,显然应该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租售同权”在我国主要存在于两种形式下: 一种是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和政府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拥有一定的使用权,但所有权归政府;另一种则是公租房,由国家出土地出让金和建设成本,以较低的价格向特定人群出租,承租者可以通过申请获得房子的永久居住权。 这两种形式,在国内都属于保障住房体系的范畴,而市场化的租赁住房,目前很难找到相关的法律条例支撑。
作为“租购并举”试点城市的上海,在2016年底发布了《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 “租售同权”。 不过,这部条例在2018年才经过修改正式通过施行。 根据《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规定, 租房与买房者的基本社会福利一视同仁,孩子可以在房源所在地入学落户,租户也可以按规定提取公积金用于房租支付。
而广州也在今年4月份通过了《广州市房屋租赁条例》,对租赁合同的签订、租金的支付以及租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并且将于2020年5月1日实行。根据该条例, 符合规定的出租屋可申领住房租赁补贴,而新市民也可按其拥有的房屋产权面积比例,分区域、分阶段领取不同的住房租赁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