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收入企业自查原因?
我做过两年的税务筹划,从财务的角度来简单说一下. 首先,O类收入,顾名思义就是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不是免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下项目属于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取得所在地区税收优惠的企业,以其所属部门(机构、场所以及分支机构)生产经营的所得;(四)从事农业生产的纳税人提供的植物新品种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转让所得;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除了上述文件规定的免税收入以外,其他所有的收入都是应纳税收入,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如果一家企业申报了免税收入,则需要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税务机关会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检查。
那么如何确认是否是“o收入”呢? 很简单,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在利润总额后加减调整项,如果等于0,则证明是o收入,否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是不是所有满足条件的项目都能填入这个表格吗?并不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一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的可以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外,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不允许税前扣
1、向投资者的借款费用;
2、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救济捐赠;
3、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4、未经核定的借款费用;
5、超出税法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与经营活动无关的赞助支出;
7、不符合规定的借款利息支出;
8、不具备合法有效证据的赞助支出。
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不征税收入都能够通过该张表格进行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