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水资源税怎么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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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港、澳、台地区内从事生产,经核准排放应税水量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水资源税;

二、征税范围与税率 《资源税法》中规定,征收水资源税的具体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目前,全国已有40余个地级以上城市开征水资源税,基本将取用水量大于1万立方米/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纳入了征税范围。 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资源禀赋各异,自2016年实行差别水价以来,多数地方对企业和居民用户超计划(定额)用水的加价收费幅度在每立方米3至4元之间。在此基础上,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在此幅度内具体确定。例如,山西省对超计划(定额)部分按每立方米8元的标准加收水资源费,辽宁省对超计划部分按每立方米5元的标准加收水资源费。

对于从境外购进并用于生产经营的水,也要征收水资源税。 现行政策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税。 从境外调入水作为饮用水水源并在境内配水和使用的,应缴纳水资源税,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取用水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依法计量取水量,确认为应纳税款的依据。 对于地下水,《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取水计量设施,监测取用水状况,定期向主管机关提供报表等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等途径掌握和核对纳税人取水情况及信息;通过实地查验等方式对纳税人申报的数据进行核实。 对不能准确提供或拒不提供取水量和应税产品销售量的纳税人,可以采取核定其取水量和应税产品销售量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确定其应缴税款。

四、税收优惠 为了充分利用水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国家对一些行业和地区提出了限制或禁止开发的要求。《资源税法》中对此类政策进行了明确规范。即正在实施节水灌溉和地下水回灌工程的耕地,免征水资源税;对高原山区及石漠化地区的耕地,减征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水资源税。

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来水公司,也给予了免征增值税和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的地方财政专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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