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租房屋如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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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租金收入=房地产租金收入-向承租者收取的房租。 所以,应纳房产税等于租金收入的12%。 注:对拥有两户以上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租赁价格,以核定租赁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的规定: 第六项“纳税信用级别”的计分准则如下: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 A级纳税信用属于顶级纳税信用,表明该纳税人具有优良的税务信用,享有税务部门给予的一系列优先办理税收业务及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B级纳税信用属于良好纳税信用,表明该纳税人税务信用一般,可以享受税务部门提供的各项税收业务办理; C级纳税信用属于轻微失信纳税行为,表明该纳税人有较大可能符合可予以信用恢复的条件; D级纳税信用属于严重失信纳税行为,表明该纳税人丧失依法取得税收优惠的资格。

对于北京地区的个人租房涉税问题还需参考当地的具体政策要求,如北京地区个人将居住用房用于经营,需要缴纳3%的增值税以及附加税费,个人将商业用房进行出租需缴纳5%~6%的增值税,同时还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以及3%的土地增值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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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北京市城八区(不含通州区)户口,住房出租月收入800元以下者,按5%计税;住房出租月收入800元至3万元者,按4%计税。有北京市郊县户口,住房出租月收入800元以下者不计税,800元至3万元者按3%计税。

上述居民个人在一年内出租房屋的收入,在北京市城八区为3万元以下,在郊县为3.6万元以下的,可一律按12个月平均计算。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由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按月申报缴纳,主管税务机关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一个月内多次出租的或者一次出租10套以上的,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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