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和信托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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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生的基础不同 信托起源于英国,是作为解决委托人(Grantor)与受托人( Trustee )之间债务问题而存在的;而私募起源于美国,最初的目的是解决创业者融资难的问题。因此从法律基础来讲,信托是先于私募存在的一种制度安排。尽管现在也有用信托方式设立私募的情况,但是绝大多数的私募都是通过公司形式设立的。

2、运作的模式不同 信托是一种贷款模式,本质上是一种以信托财产为限制的借贷行为;而私募是通过购买特定资产组合的方式实现投资的目的,是一种主动管理型的投资模式。当然随着《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出现,私募也具有了公募的性质,但这一般是指采用公募发行方式,或者部分采用公募发行方式的私募基金产品。

3、适用的主体范围不同 因为信托起源于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最初设立的用途就是为了解决债务问题,所以其适用的对象主要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且因为最初设立的信托是为了解决富人的遗产分配问题和避税等问题,所以一开始设立的信托大多是终身信托,这就使得最初设立的信托大多是以家族财富传承为目的的。 而私募则是面向投资者的,只要是合规合法的资金都可以进入市场进行合理配置以获得预期收益。同时由于我国金融制度的逐步改革和开放,一些国外优质的资产管理机构也大量进入中国市场,使得投资者有了更多选择的机会。

4、监管的体制不同 从目前的法规来看,对于信托公司的监管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银监会,二是财政部。其中,银监会主要负责业务监管和风险监管,而财政部负责预算监管和会计监督。至于其他的一些行政监管,如信息披露等,则由行业协会来进行。

相比之下,私募的监管相对较为松散,目前主要受基金业协会的约束,相关机构的监管职能还处在逐步完善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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