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属于代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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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监管角度来讲,目前对于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限制还是较为严格的。我国规定,除金融类公司外,其他类型的企业,其业务范围只能表述为“…从事…业务”,不能像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一样,直接表述为“…业务”。 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只有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和财产保险金信托等5种信托业务可以表述为“…业务”,即属于金融业务范畴;而投资顾问、财务顾问则属于其它金融服务。

其次,从法律关系讲,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依据信托合同将资金或者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管理、运用或处理;而在资产管理中,一般是基金管理人(代客)基于基金托管协议,将资金交由基金托管机构即银行保管,并由基金托管机构根据基金经理的指令进行资产运作。虽然二者都有代客属性,但信托是受托人对委托人的义务,具有相对稳定性,而资管更类似于基金托管机构对基金的义务,具有较强契约性。当然,在操作层面,有些信托可能采用资产管理的方式运作,有些资管计划可能采用信托方式设计。

从交易结构看,信托一般通过设立信托公司作为特殊目的载体(SPV),实现资产隔离,降低信用风险,并借助信托的公司形态,解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代理问题; 而资产管理更多是通过契约形式,构建多层次的资产管理架构,通过流程、制度及系统来解决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代理问题。

尽管信托与资产管理都是金融中介服务,都具有代理性质,并且在实践中有很多融合之处,但二者在本质上仍属于不同的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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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来讲,信托投资不属于代理。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来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对于该项代理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而仅对被代理人和第三人均负有报告义务。但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来处分信托财产的,受托人对于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特别是受托人违反委托人的目的处分财产或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管理处分财产时,要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因此给受益人造成的损失,要负赔偿责任。此外,受托人在信托关系中享有使用信托财产的管理使用权,并不像代理人一样仅负有报告义务。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很容易发现,二者之间还是存在某些相似之处,特别是在财产管理信托法律关系中。我们注意到,我国台湾地区有人认为,管理型信托,应解为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以自己名义管理或处分财产之契约,依此解释,管理型信托为类似“复代理”之制度。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也明确规定,受托人可以用代理人来处理信托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也有类似规定,这在受托人的权利这一节中有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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