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分红怎么处理?
作为财务总监,需要明确一点:公司是否有对外投资(除了对外的借款、融资)行为;如有,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了相应的账务和涉税处理。 其次,从您提供的资料来看,该投资属于“未上市股权投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该项投资所得应当纳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20%的企业所得税。 另外,考虑到投资方是境外企业,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对于境外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不再免征预征税;二是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扣除已经缴纳的外汇管理局代征的增值税款;三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境外投资者的收益(即税前利润的40%),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 最后,鉴于题主没有提供更多的相关资料和信息,我只能给出上述泛泛的回答。如果以后有什么具体的问题,可以再向我咨询,我会尽力提供帮助。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移交中方合作者继续使用。
外方合作者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回投资的,可以申请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关的证明文件,向我国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在合作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务机关应当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 日内作出决定。批准退税的,予以退税;不批准退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我国境内已经设立的从事能源、交通、水利、置设施、基础科学研究等的为国家急需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在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其出资并且合作企业已经实际使用该出资后,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属于政府行为的原因,使其继续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已经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申请在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之前终止的,由中方合作者与中国仲裁机构协商提出终止合同、提前收回外方投资者的投资及其相应的收益的条件和方案,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核后签订协议终止合同的,外方投资者可以依照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取得有关的证明文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回已在合作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