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以土地投资联营吗?
从法律上讲,是可以的。 联营合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组织为了达到共同发展、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等目的而订立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合伙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合伙关系的协议。
根据上述法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合伙合同属于担保合同中的“保证合同”,虽然对于联营合同的定义各地规定不一,但基本上都强调联营各方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四号文第20条);同时,由于联营合同本质上属担保合同且保证人仅有一方即签订合同的主体,故在形式上应符合保证合同的要求。联营合同的订立过程和保证合同一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联营各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如果只是单纯的联营合同则没有太大问题,但是如果是房地产联合开发的话就需要慎重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5号,以下简称47号文)第四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如果一方只享有合伙利益却不愿承担相应义务(如不承担项目的风险等等),并且约定收取固定的金钱而不需要支付对项目进行经营的代价,那么这种约定实际上就是“无偿取得”,有悖于合资、合作的初衷,因此这种情形下的合作协议就应当被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受到相关规定的约束。 还要关注以下问题和事项:
1.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包括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是否经过股东会决议等等。
2.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特别是涉及到对方主要义务的内容要加以重点约定,比如付款时间、金额、条件;提交材料的名称、数量、质量要求;完成具体工作内容的期限;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及办法等等。
3.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尽量约定为仲裁方式,因为裁决结果具有终决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