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第四类机构是什么?
从功能上划分,美国的决策体系大致可以分成四类机构,它们分别负责收集信息、制订政策、执行政策和监督政策等职能。 1.立法机构 (The Legislature) 美国的立法权由国会(The Congress)和州立法机关(State Legislatures)共同掌握。虽然总统也可颁布某些条例,但这些行政命令要在4年后才能生效;而国会通过的立法,除非被否决或失效,否则一直有效。
2.司法机关 (The Judiciary) 美国的司法权由联邦法院系统和各州法院系统共同行使。
3.行政部门(The Executive Branch) 美国政府实行的是分权和制衡的体制,因此尽管立法和司法部门有权制定和实施法律,但他们并不能完全独立运作,而必须要得到行政部门的支持才能有效地执行。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部门才是政府运作的核心。
根据美国宪法,总统既是三军的统帅又是政府的首脑,因此享有最高的行政权力。他既指挥军队又任命高级官员,还可以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但实际上的行政权并不是由总统一个人掌握的。为了高效地运转,美国把政府的中高层行政人员分为三个部分,分别由总统、内阁和各部长领导。当然,这些职位是由政治家而非职业官僚担任的。 在总统之下,有副总统兼参议院议长,内阁成员包括国务卿、财政部长、国防部长和国土安全部长等等。每个部都由一名政治家和一群职业官僚组成。例如,内政部的工作人员就有7000多人,而财政部也有近6000人。这些部根据法律授权,负责制订具体政策的执行方案并监督其实施。
除了这三类正式的政府部门以外,还有一些半官方甚至非官方的机构也具有实际的决策能力。它们或者由于享有法定的咨询地位而在实际上拥有相当大的影响力,或者因为掌握着特定的资源而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他人的决策。这种事实上的四种类别划分的决策机构,其实是一个整体,互相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某一类型的机构可能在某个问题上最有发言权,而其他机构可能在另一个问题上有最大的影响力。
美国所谓“决策者”这个概念实际上是指由上述四类机构中的成员所组成的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