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转让款按什么定?
一、股权转让价格确定原则 依据《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据此,在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其他股东意愿——是否认可交易价格;
(二)其他股东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根据现行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必须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否则其转让行为无效。其他股东对股权转让的定价有决定性的影响。在其他股东不认同交易价格的情况下,交易难以成立。同时,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认购的权利,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交易,而仅仅因为交易价格过低而提出回购请求,则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当然,这里所讲的其他股东是指与拟转让股权转让关系的股东和该股东以外的股东。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转让方作为股东与受让方订立了股权转让协议,仅以合同条款约定的价格交付股份,而不告知其他股东,则转让行为因欠缺公示程序而属无效。转让股权不仅需要签订合同,还应当进行相应变更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否则,即使已经签订合同,也因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股权转让无效。
二、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首先,出资不实或者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况如何认定?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不得虚假出资”、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如果股东实际缴纳的资本不足以抵偿其应缴出资,则属于出资不实或者抽逃注册资金,这种状态称为资本不足。
其次,未全面履行义务时的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一般认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股东未完全缴纳出资;二是股东抽逃全部或部分出资。对此,股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股东应继续完善出资,使各项手续齐备、记载于股东名册上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资格确认;
(2)股东应当补缴差额部分的出资;对于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其本人为被执行人,要求其立即返还出资本息;
(3)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股东在其认缴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4)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责任;
(5)股东未按章程规定期限缴纳出资的,除应当补足出资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拖欠出资额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