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红利是法定孳息吗?
“法定孳息”这个词在民法中是指: “因法律关系产生,并且必须依法产生的收益……其性质为法定;”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股票的收益(红利)属于法定孳息。
理由如下: (一)股权与房地产等不动产不同,它是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可以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收益的财产权利。作为股权的客体——收益本身,既不是股东投资款形成的增值部分,也不是公司经营所得利润,而是一个基于股东身份而取得的预期收入。它具有期待性质,不是一种事实上的收益(如租金、利息)或者劳动报酬(工资、奖金)。股权的收益——红利本质上是一种法定的期待权而不是具体的物质形态。正是这种期待权的财产属性,决定了红利的收取有赖于公司的分配决议和股东的同意。所以公司法才赋予股东“分红权”并以“分红制度”来规范股东的利益。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盈利实行按股分红的原则。因为股份公司资本划分为均等的股份,盈余也应当按比例分配到各个股东名下从而保证每个股东对公司盈余享有的比例性与平等性。这一点与有限公司向某个特定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的不同做法有着显著的区别。
(三)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股东分配公司盈余,这是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决定的。由于股东人数有限,股东对公司资产直接或间接负责,当公司需要增资时,必然要减少个别股东的投资,从而影响个别股东利益。为了避免个别股东因公司经营亏损遭受损失,同时保障公司对外清偿债务的能力,法律规定了公司“净收益分配限制”——在公司未弥补亏损前,不得向股东分配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