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是指多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公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由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从事民间借贷行为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有法律效力。
根据规定,只要借款人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具备“套路贷”、“高利转贷”、“非法集资”、“强迫交易”等4种情形,出借人提出的债权主张均会得到法院支持。
对此,上海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玲华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1)3号《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五十条规定:“企业相互借款的利息,自愿约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11月)第52条“明确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标准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规定,由于2019年8月20日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4.25%,因而,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标准为年利率17.125%,如果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超过这个标准的,则超过部分的利率约定无效,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吴玲华指出,如果是企业之间正常借贷,只要企业之间无违反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司法层面一般均会对借款关系予以认定并支持借款的债权主张。但是,如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实际为“名为借款、实为高利转贷”,或者“名为借款、实为借贷人向其职工集资”,或者是“名为无息借款、实为贷款人骗取贷款人的高额利息”的,则根据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原则,这样的“借款”行为应该认定无效,无效的“借款”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没有主张利息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