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暗保还是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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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明保是指银行直接以保证人的名义与受益人订立独立保函,保函当事人、权利义务及各方应当遵守的法律十分明确,一般没有争议。所谓暗保,也称隐名保证,是指银行不直接以保证人的名义,而是以其他一方当事人的名义开立保函的担保方式。

通常是在工程承包、货物买卖、投标等业务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人与受益人订立有某种交易合同,应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保函以保证履行合同义务,但为保守商业秘密或防止不正当竞争,申请人要求以其委托代理人的名义而非以申请人自身的名义开立保函,而银行又不愿作为显名保证人。

因此,双方约定以第三人的名义出具保函,第三方和受益人没有实际业务关系,但作为保证人向受益人提供了担保。在此种情况下,保函的受益人虽然知道有保证人存在,但不知保证人的真实姓名或名称。由于开立暗保的银行不愿意作为显名保证人,因此,在暗保函中往往出现“iftheGuarantorfailstohonortheclaim…theguarantorshallnotbearanyresponsibilitytherefor”等类似条款,这显然与独立保函“见索即付”的基本支付原则相违背,也是银行不愿作为担保人的有力证据。

有人曾认为,暗保不能构成独立保函,只能适用从属性担保的有关规定,即代人开立的保函不是国际惯例中所指的独立保函。但国际商会第580号出版物《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规定,“在保函中指名的除申请人之外的受益人和反担保受益人,是指有权按保函规定索款的人。在保函中指名第三人代申请人索款,或作为申请人代付索款的人,或在被索款不获支付时代为索款的人,或在保函项下有其他权利的人,不影响保函的效力”,同时,根据《见索即付独立保函统一规则》规定,非凭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索款,不被索款不获偿付时有权索款或受让索款权利的反担保人或担保人所知的其他人的要求索款,即使根据基础交易或保函有此要求也不例外,这充分说明了见索即付独立保函的独立性和无条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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