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可以零股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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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的《公司法》实施后,允许1人公司存在,那么,是否允许0人公司存在呢,就是说,公司成立后的出资人没有注入资本或者没有全部注入资本。这种出资不实的问题,在企业运作中,不时存在,比如有些是应缴或代缴的注册资金转出,形式上满足法律要求,但实际上企业实际注入的资金比注册资金少。

笔者认为这种0人公司实际上应纳入出资不实的情况来处理。目前公司法律制度,特别是新的《公司法》对这种出资不实情况,处理不是很明确,没有明确规定作为0人公司的行为能力、权利等是否限制。

根据旧的公司法关于出资不到位行为的处理思路,公司法对这种行为的处理思路有两条:

1、是公司设立的条件之一为必须有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不符合该条件不予核准登记。该思路实际上由政府设关卡防止出现0人公司出现。

2、出现后如何处理,对这种出资不到位的情况,允许公司登记并存续,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公司出资人对其出资不到位或出资没到位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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