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重组新规区别?
与旧规相比,本次公布的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草案在信息披露、内幕交易防控、中介机构职责和追责等方面,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细化和完善。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进一步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工具。在继续强化实业公司作为并购重组主导方的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按规定发行优先股、定向可转债作为购买资产对价,提供更多“增值”工具,促进市场化并购重组。
进一步完善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的规则。在借鉴境外市场实践经验,总结前期试点做法的基础上,明确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中定向发行可转债作为支付工具,在转股环节也无需锁定,有利于增强并购重组交易的灵活性、适应性。
强化重大资产重组决策的规范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合理确定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承诺事项,不得“滥承诺”;实际控制人应当切实履行重组后的相关承诺,不得“逃承诺”。
切实加强重大资产重组监管。压严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职责,明确在重大资产重组中违法失信行为的诚信要求。落实“零容忍”的要求,细化明确以股票交易为名实施相关滥用控制权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此外,此次国务院国资委等6部委同步修订了重大资产出售管理办法,明确国有企业出售资产,应当按照国企业有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考虑到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情形较为复杂,交易环节更多,对资本市场正常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更加广泛,因此,从风险可控角度出发,保留了原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继续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由证监会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