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资产怎么说明?
申请人自有房产:申请人为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共有权人,房屋属拆迁安置房且尚未取得产权证的申请人,出具市(区)、县拆迁安置主管部门出具的拆迁安置协议,可以申请作为本市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稳定居住、就业所在地;属赠与、继承等情况的申请人,提供本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已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凭证,可以申请作为居住地。其他房产不作为申请地的依据。
申请人自有汽车:申请人所持汽车行驶证上标注的车辆所有人(或共有 人)登记为申请人本人,且产权取得时间为上年度12月31日前,汽车行驶证上标注的住所地为本市市区(含金坛区、溧阳区),可以申请作为稳定就业居住地。